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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明确幼儿园收费标准 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5%

作者:乐天良木时间:2023-06-07 15:31:26100次浏览

信息摘要:

近日,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《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等事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明确了定价原则、收费方式等事宜。《通知》要求,公办幼儿园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(以下简称保教费)、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,其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研究制定。营利性...

近日,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《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等事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明确了定价原则、收费方式等事宜。

《通知》要求,公办幼儿园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(以下简称保教费)、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,其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研究制定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,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。保教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按月、季度或学期收取,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。

潍坊新华幼儿园.jpg

图:潍坊新华幼儿园

在制定公办幼儿园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时,应当遵循分类定价、区域平衡、公益性、动态调整、价格浮动的原则。按照省示范类、省一类、省二类、省三类四个类别实行分类定价、差别化收费,并充分考虑与相邻区域的平衡,市辖各区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保持基本一致,原则上每3~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。

公办幼儿园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注重与现行标准的衔接,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。省级十佳幼儿园、市级十佳幼儿园、潍坊名园的保教费,可在省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适当上浮。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不得超过15%,市级十佳或潍坊名园上浮不得超过10%。以上上浮规定,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上浮,不得累计上浮。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,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,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。

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依据办园成本、服务内容、服务质量、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、住宿费标准。

潍坊各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将会同同级教育、财政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密切配合,建立协同监管机制,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,保障幼儿及幼儿家长的合法价格权益。

来源:中国山东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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